*二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一)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的;
(二)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系统功能要求,导致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无法执行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的。
*二十七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通过综合办公平台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
*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一致,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方式应当与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一致。
*十六条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放交易功能。
医疗器械批零兼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区分批发业务登录端口与零售业务登录端口。
*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确保销售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对应,且具有关联性。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通过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为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销售记录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条的要求外,还宜一并保存包括消费者登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配送企业名称等信息。
.自建计算机机房存放服务器的,查看机房建立情况,核实服务器存放地址;
*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托管或租赁服务器的,查看托管或租赁服务器合同,核实服务器存放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不得设置在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