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械监〔2015〕239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6号)..
*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四十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十一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食*药械〔2014〕42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