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已备案的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涉及《监督管理办法》*十八条的情形,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表》(附件7),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变更后备案凭证编号不变。
*十四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遗失的,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补发表》(附件8),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补发手续。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与原凭证一致。
.自建计算机机房存放服务器的,查看机房建立情况,核实服务器存放地址;
*二十八条 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的经营场所、库房的要求以及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5.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十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自行开展医疗器械运输的,可以建立医疗器械配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运输设备体系文件及运输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被委托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六条的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可以通过制定对被委托企业运输医疗器械质量**能力的考核评估制度及配送管理制度,与被委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履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责任。
*十九条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要求外,还可以制定包括医疗器械信息管理、数据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岗位培训等制度,可以建立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网络交*程中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