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一)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的;
(二)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系统功能要求,导致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无法执行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的。
*二十七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通过综合办公平台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托管或租赁服务器的,查看托管或租赁服务器合同,核实服务器存放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不得设置在境外。
*二十条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中质量控制功能的确认、变更管理与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四)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细则;
(五)负责对入驻平台企业、购货方、医疗器械产品资质的审核;
(六)负责对医疗器械购销过程的可追溯性信息进行管理;
(七)负责对不合格或退换货医疗器械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九)负责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的发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十)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质量记录的监控与保存管理;
(十二)负责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识别、制止与记录;
(十三)必要时,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和报告;
(十四)必要时,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召回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